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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飞行员痛诉辞职内情:长期多次超时飞行



图:曲良琦(右)与张起淮律师在仲裁室。(供图:张起淮)

  核心提示:2008年3月7日,因辞职发生经济纠纷,飞行员曲良琦与海航对簿公堂。而此前,已有多位飞行员辞职并与航空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对这一现象,有专家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
  作为中国民航第一家A股和B股同时上市的航空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招聘飞行员时,对飞行员的福利待遇有着如下描述:飞行1至2年的副驾驶飞行员,每月工资可达15000至20000元;飞行学员到公司报到后,公司提供二人一间的集体公寓或二人一间的酒店住宿,飞行员正式下机队飞行后,还享受优厚的住房补贴……
  在外界看来,飞行员工作的神秘及其优越的工作条件、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让不少人梦寐以求。然而,近年来却频频出现飞行员辞职的现象。
  2008年3月7日,因飞行员曲良琦提出辞职,海航将其告上法庭,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曲良琦只是海航等航空公司这两年辞职的50名飞行员中的一个。
  一个在外人眼里十分风光的职业,飞行员为何会频频辞职,以至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法制周报》记者在调查这起飞行员辞职风波时,曲良琦向记者吐露了其中的隐情和苦衷。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天与航空法研究室研究员张起淮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导致不少飞行员辞职并与航空公司发生劳资纠纷,一些飞行员面临辞职难、赔偿费用畸高等困境。2008年3月9日,张起淮委托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提案》,呼吁对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

飞行员不为人知的一面

  曲良琦,于1985年在空军招飞行员时入伍,在飞行学院成长为一名歼击机飞行员。1994年,他转业到国家某飞行实验研究院,继续从事飞行工作。2000年5月,曲良琦进入海航,应公司需要改装多尼尔328型飞机。
  由于技术熟练,在不到3年时间里,曲良琦便获得了多尼尔328型飞机机长的资格。“刚来时,我们常常和领导一起讨论公司的未来,气氛很融洽,说到高兴时,还常常开玩笑、讲笑话,感觉海航就是自己的家。”
  作为一名老飞行员,曲良琦曾多次成功处理飞行险情的经历。“有一次是在8000米的高空,驾驶舱左侧的玻璃出现了裂缝,如果飞机在此时稍有快速升降的动作,一旦玻璃碎裂,最直接后果,就是飞行员包括乘客的鼓膜都会在一瞬间爆破,更严重的后果我们不敢想象,只记得当时副驾驶都吓得说不出话来。”
  “在这种高压环境下工作,其实是很希望得到尊重和理解的,但是公司有些做法不能让飞行员们理解。”曲良琦说,按照海航的规定,飞行员要在起飞85分钟以前签到,但有一次,一个同事只迟到了两三秒钟,便被罚了1000元。
  在曲良琦的眼里,飞行员的生活简单而枯燥。“每天就是飞行、在酒店休息待命。尤其是支线飞行员,飞行往返地点不在海口,一个月在家不超过7天,每个月休息两三次,每次两三天。家里就像旅馆,而且生活圈子也很窄,除了同事就几乎没什么朋友。”
  休息时间不足,也是曲良琦辞职的原因之一。
  根据曲良琦提供的证据显示,他常常在连续7个日历日或者更长时间内没有获得法定的48小时的休息时间,并且在两个值勤期内没有获得规定的14小时的休息时间。
  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在《民用航空人员值勤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中规定:“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被安排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当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工作这么辛苦,我们从来没有说过不字,但是在海航,已经找不到从前的那种家的感觉了,觉得我们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我们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

辞职后面临巨额索赔

  2007年8月,曲良琦等6名飞行员先后向海航递交了辞职报告。
  因海航与曲良琦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海航认为,曲良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海航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接着,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曲良琦向海航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242万余元。但海航公司不服裁决,于2007年12月13日上午将曲良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96万余元、培训补偿金469万余元,并要求曲良琦返还飞行执照等相关证件。
  当日下午,曲良琦向法院起诉了海航,以海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延迟发放工资,要求其超时工作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海航补偿拖欠的飞行安全奖及各项保险等款项。
  “工作时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但海航又不愿意和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又没有找到下家。就只能这么耗着。”曲良琦说,辞职前他的年薪有30多万元,停飞后海航每个月付给他一千多元,“我家没有别的收入来源,之前又买了房,为了还房贷只好把车子给卖了。我们家有两把古董椅子,我也打算卖了。”
  2008年3月7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张起淮是曲良琦的代理律师。庭审时,有十余名已向公司提交辞呈的飞行员参加了旁听。
  张起淮在庭审中说,飞行员是一个特殊职业,涉及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及航空运输业的行业规章制度都对其制定了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正是为了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航空公司应该严格遵守。
  曲良琦等飞行员除反映海航长期、多次、超时地为其安排飞行任务,以及健康疗养权难以保障外,他们还反映,海航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不将军龄计算为工龄,长期拖欠应得的工资报酬等问题,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对于辞职飞行员的申诉,海航代理人在庭审中称,海航从没有拖欠辞职飞行员的劳动报酬,只有一两次也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是针对国有航空公司的,而海航目前是合资企业。
  对于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的问题,海航在法庭上予以否认。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果。
  事实上,海航飞行员辞职风波始于2006年元旦,该公司波音767机长彭业明提交了辞职报告。此后,飞行员们“前赴后继”地申请辞职。
  关于自己的辞职,彭业明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最初是婚姻上的问题:“我很少能够回家,家里顾不上了。老婆跟了我,到海口,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圈子,很孤独。”2005年,彭业明离婚。
  另一名飞行员冯向东向记者列举了他辞职的几条理由,一是海航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二是海航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飞行员必须每年25天至30天的疗养,而海航规定健康疗养只能申请20天且要分2次进行疗养。疗养地也不是在民航总局规定的疗养院,而是在海航所属的酒店等地。三是海航从2005年才开始为飞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我是东北人,把家安在了海口,为了工作,我常常一个月只能在家里待五到七天,简直是让爱人带着小孩在家里‘守活寡’。我们的辛苦不能被公司认可,觉得很寒心。”冯向东说。
  据记者了解,迄今为止,海航这20名飞行员没有一个辞职成功。

飞行员为何辞职难

  飞行员辞职并非个案,虽然原因各有不同,但飞行员辞职难却是普遍现象。
  “造成飞行员难以流动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中国飞行员资源的稀缺。”张起淮说。
  
  民航总局在压力之下先后出台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交相关协会保管的办法。”此后,出台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招聘飞行员的航空公司,不仅要支付70万~210万元不等的转会费,且必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制定《飞行员条例》呼声高
  辞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双方频频发生冲突的现象,引起了张起淮的注意。
  2008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要求4名提出与山东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员,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共2480万元。
  2007年12月,山东航空公司12名辞职飞行员先后收到仲裁书,他们被要求支付6000多万元的赔偿金,平均每人五六百万元。
  2007年6月25日,法院判决从中原航空公司辞职的飞行员高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万余元。
  2007年5月,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1275万元索赔。最终经劳动仲裁裁定赔偿70万元。
  飞行员为何会频频辞职,以至于双方对簿公堂?张起淮认为,主要是缺乏明确的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导致不少飞行员辞职并与航空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为此,2008年3月9日上午,张起淮委托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提案》。
  张起淮在提案中说,近年来,大量飞行员辞职事件,突出地暴露了我国航空运输行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在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纠纷中,飞行员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飞行员面临着辞职难、赔偿费用畸高等困境。不仅如此,一些航空公司在对待飞行员辞职问题上,态度强硬,不能以正常的心态处理好飞行员辞职问题,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
  他表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辞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在面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时显得力不从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飞行员辞职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员和法官只能依靠民航总局和航空企业的有关规定来斟酌处理。但是鉴于现实中航空公司的强势地位,导致广大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我国至今没有针对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制定《飞行员条例》,致使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他表示,飞行员作为特殊的职业,其中一个重要的特殊因素,就是其工作关系到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每位飞行员在进入驾驶舱之后,就需要对数百名乘客或价值巨大的货物负责,不能有任何差错。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权益都无法保障的话,飞行员情绪上、工作上极易受到影响,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张起淮说,呼吁出台《飞行员条例》,目的是对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培训协议中的条款,对完成不了相应的飞行时间的飞行员所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杜绝飞行员辞职难、与航空公司产生经济纠纷的现象发生。
感觉就在那一刹那之间,我在寻找我想要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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