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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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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马来西亚航空“悔约” 8名准空姐获赔14万元
被通知录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苦等数月后却又被告知取消聘用,8名准空姐为此状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
因《劳动法》对缔约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没有规定,昨(19)日,朝阳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两被告赔偿8名原告共14.26万元。
8名准空姐诉称,2004年11月,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在中国招聘空乘的广告。原告根据招聘广告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原告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递交了所需的材料。但2006年9月8日,得到通知马航放弃对原告的聘用。
法官说法:尚未形成劳动关系马航为何要赔偿 庭后,本案主审法官俞里江接收采访时说,8名原告参加了相应招聘活动并被确认为拟录用者,参加了体检并被要求提供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的相应材料的情况,8名原告对于外航服务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已形成合理信赖。
鉴于应聘者一般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聘用合同,因此,8名原告因基于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招聘单位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同时不再寻找其他招聘单位的机会损失也应当考虑。
俞法官还指出,本案原被告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对此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尚无规定。他认为,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是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故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2008-06-20 《竞报》 记者王晓清,通讯员石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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